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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市法民申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汝铭因与李德芹、涂显豪、涂显镁、涂悦、徐右群、李明华及一审被告刘秀奇、陈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汝铭,李德芹,涂显豪,涂显镁,涂悦,徐右群,李明华,刘秀奇,陈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民申字第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汝铭,男,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高云峰,贵州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启,贵州黔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芹,女,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涂显豪,男,汉族,2006年9月16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涂显镁,女,汉族,2002年2月7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涂悦,女,汉族,2004年2月10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涂显豪、涂显镁、涂悦的法定代理人:李德芹,女,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大坝镇大坝街道社区云山组。系涂显豪、涂显镁、涂悦之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右群,女,汉族,1945年2月4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明华,男,汉族,1948年9月4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秀奇,男,汉族,1966年4月26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芳,男,汉族,1978年7月2日出生,四川省古蔺县人.再审申请人李汝铭因与被申请人李德芹、涂显豪、涂显镁、涂悦、徐右群、李明华及一审被告刘秀奇、陈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遵市法少民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汝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 洪审判员 陈新辉审判员 胡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