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家岩信用社与李克武、徐国刚、哈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家岩信用社,李克武,徐国刚,哈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家岩信用社,地址:略阳县何家岩镇。负责人倪永恒,该信用社主任。被申请人李克武,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被申请人徐国刚,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被申请人哈军,男,回族,陕西省略阳县人。申请人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家岩信用社与被申请人李克武、徐国刚、哈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有可能转移、隐藏、变卖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购买的选矿设备,要求查封该设备。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克武、徐国刚在略阳县何家岩镇纸坊沟的选矿设备。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艾明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