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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3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周东平、杨更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周东平,杨更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商初字第322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57-3号。法定代表人刘智玉,行长。委托代理人赵爱军,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周东平,农村居民。被告杨更山,农村居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告周东平、杨更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爱军、被告周东平、杨更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诉称,原告与周乐福于2014年6月26日签订《小额货款借款合同》,同时与被告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同合同约定,周乐福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为11.8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前10个月只还利息,后2个月每月偿还本息75456.54元;被告周东平、杨更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依约向周乐福发放借款,2015年6月26日周乐福贷款出现逾期,尚有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472.6元(计算至2015年6月18日)共计153472.6元没有及时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还款。根据合同约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及合同第八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截止2015年6月18日产生的利息3472.6元以及自2015年6月18日至结清贷款期间产生的利息和罚息;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被告周东平、杨更山共同辩称,借款属实,但是首先我们是担保人,我们应该负担次要责任,原告应当先起诉周乐福,而不是我们两个。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周乐福于2014年6月26日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同日与被告周东平、杨更山签订《小额货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周乐福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为11.8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前10个月只还利息,后2个月每月偿还本息75456.54元;同时约定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罚息。被告周东平、杨更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周乐福发放借款,2015年6月26日周乐福贷款出现逾期,尚有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472.6元(计算至2015年6月18日)共计153472.6元没有及时偿还。后原告多次向周乐福及两被告催要借款。周乐福经原告多次寻找未果,两被告亦拒不还款,故原告于2015年8月4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一份、小额货款保证合同二份、借款借据一份、放款单据一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周乐福及被告周东平、杨更山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周乐福没有按约定支付原告借款本息,是违约行为。因原告多次查找周乐福未果,现原告起诉连带保证责任人即被告周东平、杨更山,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偿还逾期借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且两被告对借款本息数额亦无异议,故原告主张应当支持。被告周东平、杨更山作为周乐福借款的保证人,在对借款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周乐福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东平、杨更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472.6元(截止到2015年6月18日)。二、被告周东平、杨更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支付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自2015年6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88%加收3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9元,由被告周东平、杨更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许新生审 判 员  王惠国人民陪审员  赵翠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进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