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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刘某,农村居民。被告:郭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延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玉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