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刘某,农村居民。被告:郭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延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玉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