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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信章与任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信章,任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1834号原告吴信章。被告任涛。原告吴信章诉被告任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炯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被告任涛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欠款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欠款10900元。被告任涛未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借款事实如下:借款人:任涛。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元。借款期限:还款日2014年10月12日。利息标准:未约定。还款情况:尚剩余欠款10900元未归还。本院认为,双方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任涛作为借款人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关于本金的确定,本院认为,2013年10月12日,被告任涛曾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1300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被告已归还部分本金,故其要求被告归还剩余本金10900元,该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信章借款本金人民币10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元,由被告任涛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许 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