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赵某甲、赵某乙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95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赵某乙。本院执行的(2014)任某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赵某甲、赵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任商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