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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566号原告刘某甲,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乙,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岳明,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正当理由。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楚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乐凯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