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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与陈焱林、胡海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陈焱林,胡海英,綦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西街。负责人曾水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卫平。被执行人陈焱林,农民。被执行人胡海英,农民。被执行人綦颂,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焱林、胡海英、綦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焱林、胡海英、綦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红日校对责任人:陈坚打印责任人:胡红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