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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e4陈秀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尚客优快捷酒店有限公司,陈秀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392号原告临清市尚客优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风清,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公才,公司法务主任。被告陈秀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尚客优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侵犯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秋波审 判 员  陈红霞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子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