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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张彦彩与王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彩,王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127-1号申请人张彦彩。被申请人王斌。申请人张彦彩因与被申请人王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斌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斌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扈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