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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法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丁双.王国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双,王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法刑初字第238号公诉机关肇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双,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住黑龙江省肇东市。2015年5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肇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7日经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2015年6月19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住黑龙江省肇东市。2015年511日因涉嫌盗窃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7日经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2015年6月19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肇检刑诉(2015)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双、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东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双、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3日24时许,被告人丁双窜至安达市羊草镇安乐村大房身屯朱胜懿经营的诊所,撬窗入室,用铁钎撬开抽屉,盗走人民币4,600.00元,被其挥霍。2013年7月份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丁双、王某甲合谋后,窜至肇东市安民乡双发小学,王某甲望风,丁双撬开华凤桐经营的食杂店窗户,侵入室内,盗走人民币200.00元,方便面5袋,所盗赃物被二人分掉挥霍。2014年6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丁双窜至安达市羊草镇安乐村大房身屯朱长春经营的个体诊所,拽开屋门侵入室内,盗走生理盐水4瓶,之后又窜至朱长春住宅拽掉纱窗侵入室内,将朱长春裤兜内人民币2,000.00余元盗走,被其挥霍。2014年7月上旬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丁双窜至肇东市安民乡李家围子屯李庆丰经营的食杂店,撬开窗户,侵入室内,盗走人民币1,000.00元,大云烟5盒、利群烟5盒,被其挥霍。同年7月下旬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丁双再次窜至肇东市安民乡李家围子屯李庆丰经营的食杂店,撬开窗户,侵入室内,盗走人民币200.00元,大云烟一条、利群烟一条、雪茄烟几盒,被其挥霍。经物价部门评估:李庆丰两次被盗香烟总价值人民币555.00元。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丁双、王某甲合谋后,窜至肇东市安民乡中学,王某甲望风,丁双窜至教学楼办公室,撬开二楼窗户,侵入室内,因为没找到有价值的物品而逃走。2014年8月8日23时许,被告人丁双、王某甲合谋后,窜至安达市羊草镇安乐村大房身屯武晶经营的食杂店,王某甲望风,丁双用刀划坏纱窗侵入室内,盗走人民币1,000.00余元,丁双分得人民币700.00元,王某甲分得300.00元,被其挥霍。2014年8月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丁双窜至肇东市宋站镇乳品厂楼3单元301室居民张彩会家,撬窗入室,盗走黑色布包一个。2014年8月19日1时许,被告人丁双窜至肇东市安民乡安民村李家围子屯张秀文经营的全家福超市,撬开窗户侵入室内,盗走人民币700.00余元,玉溪烟9盒、鱼罐头3瓶、金锣火腿肠10根、鱼肉肠10根、老白干白酒2瓶、黑土地白酒1瓶、农垦人白酒1瓶,被其挥霍。经物价部门评估: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19.00元。2014年9月份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丁双、王某甲合谋后,窜至肇东市安民乡安民村李家围子屯兰晓岩经营的惠民百货商店,王某甲望风,丁双用螺丝刀将二楼窗户撬开侵入室内,从抽屉里盗走人民币1,000.00余元,被二人分掉挥霍。2014年9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丁双窜至肇东市安民乡中学,翻墙入校,将侯双、张旭放在学校的两辆上海永久牌折叠式自行车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两辆自行车总价值人民币1,268.00元。2014年10月15日1时许,被告人丁双、张国强合谋后,窜至肇东市宋站镇共荣村高洪彬经营的洪彬超市,王某甲望风,丁双用螺丝刀将窗户撬开侵入室内,盗走人民币500.00余元,利群烟二条、大云烟5盒,被其二人分掉挥霍。经物价部门评估: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70.00元。2015年4月5日1时许,被告人丁双、王某甲合谋后,窜至肇东市安民乡双合村陈高美经营的食杂店,王某甲望风,丁双用螺丝刀撬开窗户,欲侵入室内时被报警器报警,二人被吓逃走。2015年4月6日1时许,被告人丁双、王某甲合谋后,窜至肇东市安民乡安民村李家围子屯刘淑贤经营的五金建材商店,王某甲望风,丁双用螺丝刀撬开窗户,欲侵入室内时其家人听见动静打开电灯,二人被吓逃走。2015年4月8日2时许,被告人丁双窜至肇东市安民乡李元勋经营的电脑商店,用螺丝刀撬开窗户,侵入室内盗走联想牌S500型笔记本电脑一个及鼠标、键盘、海尔数码照像机一部。经物价部门评估: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399.00元。现赃物已起出返还失主。2015年4月22日1时许,被告人丁双窜至肇东市七南利民城院内周立娜经营的纪元首饰店,撬开窗户,侵入室内,欲实施盗窃时见有人在晃手电,跳窗逃走。随后,被告人丁双又窜至利民城靠六南街尹凤武经营的移动收费营业网点,撬开窗户,侵入室内,盗走黑色普通耳机2个、白色蓝牙耳机2个、蓝色小米牌充电宝2个、天宇手机充电器1个、4G内存卡5个、8G内存卡5个。经物价部门评估: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685.00元。案发后现部分赃物已起出返还失主。之后,被告人丁双又窜至利民城院内马洪生经营的首饰店,撬开窗户,侵入室内,盗走铜手链、铜项链各12条、铜吊坠7个、镀银项链5条、装饰吊坠1个。经物价部门评估: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989.00元。案发后赃部分赃物已起出返还失主。案发后,被害人报案,肇东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安民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经侦查,于2015年5月3日、2015年5月11日,分别在肇东市八道街华信网吧和肇东市安民乡李家围子屯将被告人丁双、王某甲抓获归案。被告人丁双涉嫌盗窃犯罪18次,涉案金额总价值人民币18,785.00元,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犯罪7次,涉案金额总价值人民币3,070.00元,二被告人有二次系犯罪未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提供相应的证据,并认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丁双、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两次盗窃犯罪系未遂。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双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双、王某甲四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丁双对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上旬盗窃李庆丰家食杂店这起案件,辩解不是我偷的,对其它的盗窃犯罪事实不作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作辩解;未提出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3日24时许,被告人丁双窜至安达市羊草镇安乐村大房身屯朱胜懿经营的诊所,撬窗入室,用铁钎撬开抽屉,盗走人民币4,600.00元,被其挥霍。2013年7月份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丁双、王某甲合谋后,窜至肇东市安民乡双发小学,王某甲望风,丁双撬开华凤桐经营的食杂店窗户,侵入室内,盗走人民币200.00元,方便面5袋,所盗赃物被二人分掉挥霍。2014年6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丁双窜至安达市羊草镇安乐村大房身屯朱长春经营的个体诊所,拽开屋门侵入室内,盗走生理盐水4瓶,之后又窜至朱长春住宅拽掉纱窗侵入室内,将朱长春裤兜内人民币2,000.00余元盗走,被其挥霍。2014年7月上旬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丁双窜至肇东市安民乡李家围子屯李庆丰经营的食杂店,撬开窗户,侵入室内,盗走人民币1,000.00元,大云烟5盒、利群烟5盒,被其挥霍。同年7月下旬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丁双再次窜至肇东市安民乡李家围子屯李庆丰经营的食杂店,撬开窗户,侵入室内,盗走人民币200.00元,大云烟一条、利群烟一条、雪茄烟几盒,被其挥霍。经物价部门评估:李庆丰两次被盗香烟总价值人民币555.00元。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丁双、王某甲合谋后,窜至肇东市安民乡中学,王某甲望风,丁双窜至教学楼办公室,撬开二楼窗户,侵入室内,因为没找到有价值的物品而逃走。2014年8月8日23时许,被告人丁双、王某甲合谋后,窜至安达市羊草镇安乐村大房身屯武晶经营的食杂店,王某甲望风,丁双用刀划坏纱窗侵入室内,盗走人民币1,000.00余元,丁双分得人民币700.00元,王某甲分得300.00元,被其挥霍。2014年8月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丁双窜至肇东市宋站镇乳品厂楼3单元301室居民张彩会家,撬窗入室,盗走黑色布包一个。2014年8月19日1时许,被告人丁双窜至肇东市安民乡安民村李家围子屯张秀文经营的全家福超市,撬开窗户侵入室内,盗走人民币700.00余元,玉溪烟9盒、鱼罐头3瓶、金锣火腿肠10根、鱼肉肠10根、老白干白酒2瓶、黑土地白酒1瓶、农垦人白酒1瓶,被其挥霍。经物价部门评估: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19.00元。2014年9月份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丁双、王某甲合谋后,窜至肇东市安民乡安民村李家围子屯兰晓岩经营的惠民百货商店,王某甲望风,丁双用螺丝刀将二楼窗户撬开侵入室内,从抽屉里盗走人民币1,000.00余元,被二人分掉挥霍。2014年9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丁双窜至肇东市安民乡中学,翻墙入校,将侯双、张旭放在学校的两辆上海永久牌折叠式自行车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两辆自行车总价值人民币1,268.00元。2014年10月15日1时许,被告人丁双、张国强合谋后,窜至肇东市宋站镇共荣村高洪彬经营的洪彬超市,王某甲望风,丁双用螺丝刀将窗户撬开侵入室内,盗走人民币500.00余元,利群烟二条、大云烟5盒,被其二人分掉挥霍。经物价部门评估: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70.00元。2015年4月5日1时许,被告人丁双、王某甲合谋后,窜至肇东市安民乡双合村陈高美经营的食杂店,王某甲望风,丁双用螺丝刀撬开窗户,欲侵入室内时被报警器报警,二人被吓逃走。2015年4月6日1时许,被告人丁双、王某甲合谋后,窜至肇东市安民乡安民村李家围子屯刘淑贤经营的五金建材商店,王某甲望风,丁双用螺丝刀撬开窗户,欲侵入室内时其家人听见动静打开电灯,二人被吓逃走。2015年4月8日2时许,被告人丁双窜至肇东市安民乡李元勋经营的电脑商店,用螺丝刀撬开窗户,侵入室内盗走联想牌S500型笔记本电脑一个及鼠标、键盘、海尔数码照像机一部。经物价部门评估: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399.00元。现赃物已起出返还失主。2015年4月22日1时许,被告人丁双窜至肇东市七南利民城院内周立娜经营的纪元首饰店,撬开窗户,侵入室内,欲实施盗窃时见有人在晃手电,跳窗逃走。随后,被告人丁双又窜至利民城靠六南街尹凤武经营的移动收费营业网点,撬开窗户,侵入室内,盗走黑色普通耳机2个、白色蓝牙耳机2个、蓝色小米牌充电宝2个、天宇手机充电器1个、4G内存卡5个、8G内存卡5个。经物价部门评估: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685.00元。案发后现部分赃物已起出返还失主。之后,被告人丁双又窜至利民城院内马洪生经营的首饰店,撬开窗户,侵入室内,盗走铜手链、铜项链各12条、铜吊坠7个、镀银项链5条、装饰吊坠1个。经物价部门评估: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989.00元。案发后赃部分赃物已起出返还失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失主朱胜懿、华凤桐、朱长春、李庆丰、宋云峰、张彩会、武晶、张秀文、兰晓岩、杨淑艳、高洪彬、刘淑贤、陈高美、李元勋、周立娜、尹凤武、马洪生证言,均证实家中丢失钱物。(2)肇东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价值。(3)做案工具螺丝刀、手套、口罩、背包、黄色手机,被盗笔录记电脑、照像机、蓝牙耳机、充电器、内存卡、项链、吊坠等物品,证实被告人盗窃的物品。(4)证人王某乙、曲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26日以100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丁双一台笔记本电脑。(5)被告人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双、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入室盗窃公民私物,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本案有两起盗窃犯罪系未遂。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双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对被告人丁双辩解的2014年7月上旬盗窃李庆丰家食杂店这起案件的辩解意见,因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给予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于再君人民陪审员  温中印人民陪审员  于秀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