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城民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姜华与杨喜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华,杨喜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城民初字第00527号原告姜华。被告杨喜琼。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华以决定通过商业理赔处理修理费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汪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左传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