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朱军与蚌埠雅豪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宝龙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蚌埠雅豪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宝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768号原告:朱军,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封正杰,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雅豪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该公司经理。被告:蚌埠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许××,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朱军诉被告蚌埠雅豪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宝龙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丽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