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商初字第00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宿迁市泰源商贸有限公司与泗洪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泰源商贸有限公司,泗洪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永田,曹小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商初字第00304-1号原告宿迁市泰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建材路7号。法定代表人张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涌,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小伟,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洪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人民南路24号广厦小区东南角。法定代表人邹大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海,泗洪县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迁市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徐淮路国大佳苑。法定代表人佘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巍,该公司员工。第三人包永田。委托代理人王邦法,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曹小云。委托代理人王邦法,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宿迁市泰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被告宿迁市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经被告广厦公司、国大公司申请,追加包永田、曹小云作为第三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6月10日、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泰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厦公司、国大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泰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泰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泗洪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宿迁市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67元减半收取31283.5元,由原告宿迁市泰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良军代理审判员 张 熠代理审判员 吴雪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小璇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