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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图旷鑫粉煤灰再生利用新型能源建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安图旷鑫粉煤灰再生利用新型能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图旷鑫粉煤灰再生利用新型能源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法定代表人李红霞。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执行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图旷鑫粉煤灰再生利用新型能源建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昌民初字第12623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安图旷鑫粉煤灰再生利用新型能源建材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泵车壹台、混凝土搅拌车五台。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图旷鑫粉煤灰再生利用新型能源建材有限公司无法联系,已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昌民初字第12623号法院生效裁判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洪      成审判员 毕      连      元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