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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6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铁煤集团内蒙古东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铁煤集团内蒙古东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686-1号原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经济开发区大沂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赵笃学,董事长。被告铁煤集团内蒙古东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法定代表人高飞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铁煤集团内蒙古东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7元减半收取659元,保全费1045元,共计1704元,由原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穆彦庆人民陪审员  吴荫宝人民陪审员  马跃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