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殿伟与付丛芹、于振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殿伟,付丛芹,于振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264号原告孙殿伟,男,1991年4月6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付丛芹,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于振伟,男,1969年02月1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地址德惠市西光明街1111号。负责人曹亚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珊珊,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殿伟诉被告付丛芹、于振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殿伟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25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邮寄送达费108.00元,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