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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8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白启龙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白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4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法定代表人余静波,负责人。被执行人白启龙,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87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启龙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白启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白启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如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白启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