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法民初字第07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与詹沛、凌泽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930号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环城路小官山,组织机构代码90359531-6。委托代理人:李祖维,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詹沛,男,汉族,1984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凌泽湘,男,汉族,1983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沙坪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渝碚路39号庆泰大厦11层。负责人:陈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与被告詹沛、被告凌泽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沙坪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亚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慕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