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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武明生与焦海军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911号申请执行人武明生,男,195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焦海军,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535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武明生与焦海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焦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焦海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武明生向申请人焦海军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10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二、由被执行人武明生承担案件受理费2530元、执行费369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焦海军于2015年9月3日前偿还申请人武明生3000元;于2015年9月10前偿还2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3000元;以后每个月的最后一日前偿还3000元,直至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执字第046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慧卿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案由:保证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5年9月28日评议地点:执行二庭参加人:审判长贾小平审判员王军马久雄执行人员:马久雄记录人:书记员薛慧卿评议案件:武明生与焦海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评议如下:贾小平:先由执行人员汇报案件执行情况李子毅:简要汇报案情(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535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武明生与焦海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焦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焦海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武明生向申请人焦海军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10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二、由被执行人武明生承担案件受理费2530元、执行费369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焦海军于2015年9月3日前偿还申请人武明生3000元;于2015年9月10前偿还2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3000元;以后每个月的最后一日前偿还3000元,直至全部履行完毕。王军:既然双方当事人能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自愿履行完毕,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此执行。马久雄: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贾小平:如果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自愿履行完毕,根据相关法律的规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如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评议结果:终结本院(2014)神执字第046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