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杨娜与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娜,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671号原告:杨娜,女,汉族。被告: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娜与被告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娜承担。审判长 秦 斌审判员 金春雷审判员 孙家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