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强与泊头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泊头市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2017号原告刘强。被告泊头市中医院。本院审理原、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刘强负担。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