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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强与泊头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泊头市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2017号原告刘强。被告泊头市中医院。本院审理原、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刘强负担。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