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15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青州市公路局与乔广涛、枣庄市峄城区青檀汽车维修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郭树林、寿光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公路局,乔广涛,枣庄市峄城区青檀汽车维修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郭树林,寿光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1532-2号原告青州市公路局,住所地:青州市益王府路南路2309号。被告乔广涛被告枣庄市峄城区青檀汽车维修厂,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工业园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路67号A2层。被告郭树林被告寿光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道徐家沿街房A区3单元1楼东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兵圣路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公路局诉被告乔广涛、枣庄市峄城区青檀汽车维修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郭树林、寿光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扣押被告郭树林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现原告同意被告交纳保证金75000元后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被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75000元,请求将该车的财产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被告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对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孝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