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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辖终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天鹅岛床垫有限公司与金坛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辖终字第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坛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忠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天鹅岛床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成。上诉人金坛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天鹅岛床垫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6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对管辖没有约定明确,本案应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讼涉《浙江天鹅岛床垫有限公司定作加工合同》第13条约定:在合同期内,双方发生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合法有效,故本案管辖应从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所作裁定正确。上诉人金坛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王晗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寿 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