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法执字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冯云、李喜、翟艳荣、李子良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云,李喜,翟艳荣,李子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甘肃省司静宁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山路营销服务部,河南省确山县安顺运输公司,平凉市振兴运输公司,河南省开封市三和汽车租赁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法执字00254号申请人冯云,女,生于1974年12月20日,汉族,农民,河南省兰考县人。系死者李士安之妻。申请人李喜,男,生于1950年12月15日,汉族,农民,河南省兰考县人。系死者李士安之父。申请人翟艳荣,女,生于1952年8月14日,汉族,农民,河南省兰考县人。系死者李士安之母。申请人李子良,女,生于1997年8月13日,汉族,农民,河南省兰考县人。系死者李士安之长子。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双星大道*号。负责人王少华,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甘肃省司静宁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司静宁县。负责人李引平,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大庆路。负责人李宝建,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山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负责人李东风,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确山县安顺运输公司。住所地:确山县新安店镇新安店街。法定代表人高虎,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平凉市振兴运输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中路***号。法定代理人郑安全,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开封市三和汽车租赁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南段。法定代理人黄海涛,任公司总经理。冯云、李喜、翟艳荣、李子良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甘肃省司静宁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山路营销服务部、河南省确山县安顺运输公司、平凉市振兴运输公司、河南省开封市三和汽车租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岐民一初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合计7247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督促执行,各个被执行人,均已经履行了本案全部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对院作出的(2011)岐民一初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伟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