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瑛环、王欣与东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瑛环,王欣,东丰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辽行初字第2号原告王瑛环,女,1945年4月25生,汉族,东丰县制药厂退休工程师,住所地长春市清明街。原告王欣,女,1976年7月6日生,汉族,东丰县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住所地东丰县通山街4委5组。被告东丰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郑一明,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孙德东,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鹏,东丰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瑛环、王欣诉被告东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请求,通过其它途径解决。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瑛环、王欣撤回起诉。二、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王瑛环、王欣承担。审 判 长 关大力审 判 员 张 闯代理审判员 齐 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