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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艳玲与王海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玲,王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刘艳玲,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王海涛,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刘艳玲与被执行人王海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海涛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刘艳玲执行款人民币12440.00元,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盛雅梅审 判 员  张少杰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