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艳玲与王海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玲,王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刘艳玲,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王海涛,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刘艳玲与被执行人王海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海涛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刘艳玲执行款人民币12440.00元,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盛雅梅审 判 员 张少杰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