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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堂春,林应军与林应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堂春,林应军,林应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442号原告张堂春,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林应军,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林应柱,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堂春、林应军诉被告林应柱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堂春、林应军以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本案无需继续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堂春、林应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堂春、林应军负担。审判员  刘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燕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