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2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博发贸易有限公司、苍南县瑞升气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博发贸易有限公司,苍南县瑞升气体有限公司,李存弟,林建飞,李邦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222-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何卫海。被执行人温州博发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存弟。被执行人苍南县瑞升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邦法。被执行人李存弟。被执行人林建飞。被执行人李邦法。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博发贸易有限公司、苍南县瑞升气体有限公司、李存弟、林建飞、李邦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存弟、林建飞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汀田镇荣里村商业街428号(所有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汀田镇字第××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瑞国用(2006)第9-58号】,上述财产均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8月2日)且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执行人李存弟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马鞍山路263号云海小区3楼15C室(所有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安阳字第××号)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6月29日)且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温州博发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放于瑞安市汀田镇荣里村的生产设备及材料,上述财产均已被本案依法查封且被申请人设置抵押。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9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996922.52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存弟、林建飞提供抵押的财产均已被本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温州博发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生产设备及材料均已被本案依法查封,目前相关财产正在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2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