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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民初字第0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1292号原告肖某某,女,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建峰,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建峰、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相识谈婚,2014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4日生育一女刘某甲。婚后被告经常早出晚归,但从未给家里带来经济收入,全靠我打工1500元的收入维持生活。而被告经常不回家的原因是去打游戏,拿着钱去奢侈消费。虽经原告多次劝阻仍不见改正,为此两人不断发生争吵,感情出现裂痕。在原告即将临产时期,被告不关心原告还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2015年5月以后原告多次接到高利贷催债电话,而被告拒不承认借债的事实。双方自2015年5月25日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抚育费按汉中市标准由原告负担;婚后共同财产(购车首付80000元)平均分割;共同债权50000元平均分割。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诉婚外情,原告有什么证据,根本就是胡乱猜测,原告所谓的高利贷根本不存在,那是我婚前借别人的钱用来合伙做挖掘机生意,属正常借贷,这个钱与原告无关。共同财产必须是还清债务后所余的财产,我经营挖掘机在外借款是我婚前的事情,挖掘机处理后要用该款还借款。我们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夫妻间发生纠纷矛盾也属正常,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于2014年9月谈婚,同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次年5月4日生育一女刘某甲。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不睦,于2015年5月25日起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按揭贷款购买别克牌轿车一辆。共同债权61000元。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审理中,经调解因双方分歧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和被告答辩相一致的部分和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机动车销售发票,经当庭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并谈婚,双方均在相互了解和有感情婚姻基础的前提下,于2014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婚姻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未及时化解沟通,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均应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相互信任,相互理解与沟通,且婚生女年幼需双方照料和呵护,原、被告夫妻感情可以得到改善。原告虽提交了与朋友的微信聊天记录,但该记录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也未提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相关证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全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树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