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执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雷应中与赵俊杰、冯磊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应中,赵俊杰,冯磊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00419号申请执行人雷应中,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被申请执行人赵俊杰,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申请执行人冯磊碧,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雷应中申请执行赵俊杰、冯磊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雷应中以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雷应中以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是申请执行人合法处分其执行权利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2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鸿审判员 吴波贤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加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