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定民执字第5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付州、陈利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付州,陈利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513-1号申请执行人刘付州。被执行人陈利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付州与被执行人陈利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利雄的房屋正在征收过程中,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够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定法民一初字第7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房屋征收款到位后,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格烈审判员  覃大树审判员  陈良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庆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