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借款本金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兑付20000元,余款分文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红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黄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才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