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民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常熟市乔森服饰有限公司与赵玉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乔森服饰有限公司,赵玉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502号原告常熟市乔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三瑭村马泾路1幢。法定代表人余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玲,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侠。委托代理人XX新,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标,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乔森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玉侠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常熟市乔森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乔森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乔森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常熟市乔森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丽杰人民陪审员 金林恺人民陪审员 顾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佳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