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徐琴与徐琴、柳宇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徐琴,柳宇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679号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毛杰。委托代理人:曹静琼。委托代理人:朱春山,男,194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该物管中心职员,住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号*单元***室。被告:徐琴,成年。被告:柳宇嵘,成年。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徐琴、柳宇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鸿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