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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君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尹刚、张宇卉与胡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刚,张宇卉,胡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君民初字第332号原告尹刚,自由职业。原告张宇卉,自由职业。被告胡兵,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刚、张宇卉与被告胡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6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余百灵审 判 员  赵青春人民陪审员  袁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积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