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赵雷、赵志鹏、赵现彩与平泉县平泉镇房身沟村第四居民组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现彩,平泉县平泉镇房身沟村4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987号申请人赵现彩,男,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平泉镇房身沟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平泉县平泉镇房身沟村4组。负责人张占文,组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瑞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