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与湖南省泰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湖南省泰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69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陈某某,主任。被执行人湖南省泰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申请执行人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泰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长仲裁字第4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省泰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泰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泰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