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919号原告吕某某,男,出生于1966年10月18日,汉族。被告王某某,女,出生于1971年9月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华亭,河南省新密市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华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2年10月24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4年4月27日生育女儿吕某某,于1996年11月13日生育儿子吕某某。由于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很好,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维护家庭的和谐,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10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94年4月27日生育女儿吕某某,于1996年11月13日生育儿子吕某某,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为此形成纠纷。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当互敬、互爱,互相尊重,以维护稳定、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于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洪之审 判 员 杨树安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