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一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罗元昶与沙湾县新坤空心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809号原告:罗元昶,男,汉族。被告:沙湾县新坤空心砖厂。负责人:王新坤,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元昶与被告沙湾县新坤空心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元昶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元昶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元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40元由原告罗元昶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艳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