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连小龙与徐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小龙,徐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127号原告连小龙,男,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徐园,女,汉族,1970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小龙诉被告徐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小龙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连小龙负担。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静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