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爱武与武汉楚北建筑架料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武,武汉楚北建筑架料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352号原告:李爱武。委托代理人:梅明,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航,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楚北建筑架料租赁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3号。法定代表人:郑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良英,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武诉被告武汉楚北建筑架料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武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武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420元,减半收取13210元,由原告李爱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冉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