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小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冯来胜与被告李成卫、庞旭杰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来胜,李成卫,庞旭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字第00059号原告冯来胜,男,1948年出生。被告李成卫(曾用名李成伟),男,1971年出生。被告庞旭杰,男,196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来胜与被告李成卫、庞旭杰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来胜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来胜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来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金波审 判 员  邓 涛人民陪审员  袁荣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书 记 员  艾晓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