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民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五大连池宝泉啤酒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常玉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五大连池宝泉啤酒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常玉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民终字第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大连池宝泉啤酒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春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艳,该公司人资专员。委托代理人宋海莉,该公司文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玉梅,女,汉族,无职业。上诉人五大连池宝泉啤酒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玉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五大连池宝泉啤酒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艳、宋海莉,被上诉人常玉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代柳怡审 判 员 曹 伟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仇长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