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民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宝鸡市陈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宝鸡西虢文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宝鸡西虢文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334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人民街*号。法定代表人王锋刚,任局长。被执行人宝鸡西虢文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火车站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强,任经理。宝鸡市陈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宝鸡西虢文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宝陈人社监罚字(2014)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宝鸡西虢文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缴纳罚款15000元,执行受理费125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银行查询,已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5125元,案件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宝陈人社监罚字(2014)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宝军审判员 赵 君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军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