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郝记岗与周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记岗,周荣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664号原告郝记岗。被告周荣华。原告郝记岗与被告周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周荣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债权纠纷,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实际履行地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周荣华住所地为山西省文水县,故该案应由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张雷雪审 判 员 张丽芳人民陪审员 李 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