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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民初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扬州市鸿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红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鸿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红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01154号原告扬州市鸿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宝带新村内鸿大物业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周丽明。委托代理人晏桂禹,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阳,该公司员工。被告何红军,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鸿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红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鸿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市鸿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迎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王超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