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李娟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745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200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贾福红,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之父。被执行人李娟,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之母。上列当事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2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娟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书面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李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22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发现被执行人李娟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