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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照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忠芹与被告王淞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芹,王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照民初字第213号原告:李忠芹,女,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照旺庄镇芦儿港村。被告:王淞,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照旺庄镇芦儿港村2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芹与被告王淞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岩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鹏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