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执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随州市凯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450号申请执行人刘斌。被执行人随州市凯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方正回归创业园B-8栋。法定代表人王桂云,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成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