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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执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随州市凯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450号申请执行人刘斌。被执行人随州市凯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方正回归创业园B-8栋。法定代表人王桂云,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成滨 来自